| 龙岩稽征采用专递邮送法律文书节约执法成本 |
|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8-9-24 14:58:30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
2008年以来,福建省龙岩公路稽征处与龙岩市邮政局速递公司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关于公路规费特快专递业务协议书。 龙岩公路稽征处(以下简称甲方)与龙岩市邮政局速递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协议中约定:为保证公路稽征部门《限期履行交通(公路规费)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调驻车辆在本省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能够及时、有效地送达收件当事人,由甲方及所属各稽征所委托乙方及所属公司使用特快专递邮件方式送达上述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至收件当事人。乙方投送特快专递邮件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法定送达和签收方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即乙方投递甲方交通执法法律文书邮件时,必须让收件人在特快详情单上签名,同时在详情单备注栏注明其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收件当事人不在场或外出的,可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收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注明代收人的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收件当事人属企事业单位或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的,可由该组织负责收发邮件的人签收,并注明签收人的身份关系;如收件当事人不在场或外出,又无其成年亲属代收的,乙方必须进行三次投递,若投递三次(凭再投批条)仍未投出,乙方可将邮件退回甲方,并由送达人(邮局投递员)签章及注明未能送达原因。 协议还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担责任及投递时限、费用结算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龙岩公路稽征处采用特快专递邮送方式送达稽征行政执法文书,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该处稽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规范稽征执法程序,提高稽征执法效率,仅节约稽征执法成本一项,经测算,2008年一年全处预计可节省办案经费26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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