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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基金征收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日期:】2008-5-16 13:56:21   【点击数:】 【字体:

各地区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
  新的民航基础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管政策自去年4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由于新政策出台不久,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民航基金征收清算程序,改进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争议处理期限。各航空公司如对民航总局清算中心开出帐单有异议,应于开账日次月起三个月内向清算中心提出处理请求。超过此期限清算中心不再受理。
  二、飞机权属变更。各航空公司如出现飞机权属变更(包括新引进飞机或出售飞机),应及时将机号、权属变更双方等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民航总局清算中心,并注明“飞机已经发生权属变更”字样。清算中心从次月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公司机号进行调整。航空公司之间或其分、子公司之间因运力调整或经营性租赁等引起飞机使用方变更,造成应负担基金数额变化,但飞机权属未发生变更的,由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在总局清算中心机号调整范围内。
  三、航线距离。计算民航基金时,以民航总局空管局情报中心对外公布的航线距离为准。
  四、航空公司在收到总局清算中心开出帐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帐单数额将民航基金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支付;若有争议应在按规定缴纳民航基金后再提出争议处理请求。
  五、总局清算中心、各空管单位应积极配合航空公司做好争议处理和数据核对工作。故意拒绝配合或消极拖延回避的,总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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