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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航 邮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日期:】2008-5-16 13:56:58   【点击数:】 【字体: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邮政局:
  为了加强民航总局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航单位”)、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邮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和实现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履行《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分别履行《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职责。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审批权限是:
  (一)民航总局直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局属单位")、国家邮政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的产权转让,由民行总局直属位分别向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分别且
  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并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除上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产权转让,转让将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曲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分别逐级报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审批;转让将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且数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分别逐级报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转让未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分别由民航总局局属单位、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审批。所有审批结果应于审批完成后十天内分别经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报财政部备案。
  二、关于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问题,原则上按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民航单位与非民航单位、邮政单位与非邮政单位之间的单项或工程项目国有资产无偿莓4转,由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分别根据交接双方签署的协议逐级上报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民航单位与非民航单位、邮政单位与非邮政单位之间的整体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原则上需经交接双方省(部)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审批。特殊情况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分别与财政部协商办理。
  (三)民航总局局属单位之间、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2_N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分别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民航总局局属单位内部、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分别由民航总局局属单位、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自行审批并分别报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备案。
  (四)民航单位、邮政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分别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关于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相关问题,比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l号)及其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包括国资评价[2003]72、73、74、78号文件)(以下统一简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民航总局局属单位、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履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分别履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央直属企业的职责。
  (二)民航总局局属单位所属单位、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分别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履于亍《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将清产核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分别审批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备案。
  四、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民航总局局属单位、国家邮政局局属单位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办理;其他民航单位、邮政单位的产权登记分别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悬按规定办理。
  五、关于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政策问题,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事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及《国有资产评佑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公司制改建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民航单位、邮政单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方案分别由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七、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应分别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以及财政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财务部报送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年度会计信息汇总报告,并在报告中如实反映民航单位、邮政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八、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管理方式和改革方向不同,民航单位、邮政单位中属于行政事业性质单位的国有资产事项暂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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