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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日期:】2008-8-18 11:12:39   【点击数:】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
  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迅速发展,要求使用飞机执行专业任务的单位日益增多。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使用飞机执行工农业生产、科研试验、航空运输等项专业任务,应主要使用民航飞机,由使用飞机单位直接与民航部门联系办理;如需使用军用飞机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与空军、海军或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联系,由上述单位酌情派出。飞行保障问题,由民航部门、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协商办理。
  二、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不进入空中禁区,不进入国界线我侧十公里地区内或不出我领海线飞行,并且不对地面摄影时,其飞行范围由空、海军部队和民航省(区、市)局自行审定。但要加强飞行通报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三、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需进入国界线(包括港澳边线)我侧十公里地区内,或越出领海线进入公海(在浙江温州至福建厦门之间为越出海岸线)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航空公司报所在大军区批准后实施。直升机在海上钻井平台与陆上基地以及基地之间的专业任务飞行,在开航前由大军区一次性审批;有关飞行管制的具体事宜由军区空军确定。
  四、执行专业飞行任务,应避开空中禁区。如必须进入北京市空中禁区和重要指挥防护工程空中禁区时,由各归口单位报总参谋部批准;进入上海、沈阳空中禁区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航空公司,分别报经南京、沈阳军区批准。有关单位应对进入空中禁区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五、凡执行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任务,需对地面拍照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事先将作业范围征得有关大军区同意。涉及军事机密的底片,应送有关军区审查,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六、外国人乘我方飞机执行训练、专业任务,其飞行范围超出本机场空域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大军区同意。对外国人空中摄影应从严掌握,所摄底片必须在我国内冲洗,经有关军区或单位审查并做保密处理后再交付使用。
  七、飞机一般不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空运上述危险物品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直接与民航局或空、海军联系办理。
  本规定下达后,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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