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依照《港口法》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锦州港引航站等13家引航机构已通过引航资质许可或审查,现予公布(引航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